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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民“十一”后可获低保金 
2005-9-12


  本报讯(记者李晓静)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有关会议上了解到,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省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人口全部纳入到制度化保障体系之中。
  
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省里就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提出一个指导意见,即低保对象平均每人每年补差标准不低于180元。省里要求,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低保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发放
  
省里要求,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按规定时间发放,即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两次发放,低保原则上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对极个别智残或无生活能力的家庭可以发放实物,但数量要少,避免因操作环节过多造成低保资金的流失。
  
六种对象应予以重点保障
  
据民政部门统计,我省目前需要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大约为53.5万人。我省规定,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一是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二是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三是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四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五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二是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作者/出处:吉林农网 阅读次数 [1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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