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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06-9-1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和引导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其他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做好稻谷收购工作。各地要加强市场管理,严禁采取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的措施阻碍粮食收购。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2006年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主产区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省。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5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非标准品的中晚稻收购价格,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预案制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5200691620061231,吉林、黑龙江2200611102007228。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地方储备粮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通知要求,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作者/出处:农民日报 阅读次数 [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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