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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2025-7-2

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农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助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机械化全
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
办机〔20243 号)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
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
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
织。
二、补贴标准
按照《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
1)执行,共分 6 个档次。其中,多旋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4
档次,单旋翼 2 个档次。
三、补贴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
(一)产品条件
除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外,补贴产品还需具
备以下技术条件:
— 3 —1.空机重量不超过 116 千克,起飞全重不超过 150 千克,载药
10 升以上;
2.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米/小时,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 2000 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
视能力;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
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
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
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
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固定标有永久性产品铭牌和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7.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
格报告或鉴定证书。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
门另行规定。
(二)生产企业条件
1.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能够向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
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2.拥有健全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有
较强的培训师资力量,能够对其产品操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
— 4 —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3.按照我省投档审核及相关文件要求,完成自主投档等工作;
4.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填报
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无
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等信息;
5.对产品质量、服务和销售承担主体责任,兑现自我承诺,保
证产品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售后服务符合相关规定;
6.自行承担因违规被农机管理部门查处或政策调整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负责妥善解决各类纠纷。
四、补贴申请条件
1.应拥有 1 名以上(含 1 名)经产品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
合格的操作人员;
2.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
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并在申请补贴的机具上粘贴登记
标志;
3.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4.已完成不低于 300 亩的植保作业量;
5.签订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详见附件
2)。
五、其他事项
(一)补贴申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操作
流程和审核要求办理。购机发票或补贴申办服务系统内应注明出
— 5 —厂编号(机身编码)及对应的飞控编码。
(二)风险管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补贴监管,审
慎兑付补贴资金。如发现补贴产品存在明显缺陷或可能存在重大
政策风险的,要立即暂停受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年度总结。各地加强补贴产品农事作业效果的跟踪了
解,总结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经验和规律,认真评估政
策实施情况。
附件:1.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2.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 6 —附件 1
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额一览表
大类
小类 品目 档次名称
基本配置和参数
补贴额
(元)
田 间
管 理
机械
植保
机械
农用
(植
保)
无人
驾驶
航空
(可
含撒
播等
能)
10—20L
多旋翼植
保无人驾
驶航空器
10L≤药液箱额定容量<20L;多旋翼;电动、
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
含智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
电子围栏
6000
20 30L
多旋翼植
保无人驾
驶航空器
20L≤药液箱额定容量<30L;多旋翼;电动、
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
含智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
电子围栏
9000
30 50L
多旋翼植
保无人驾
驶航空器
30L≤药液箱额定容量<50L;多旋翼;电动、
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
含智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
电子围栏
12000
50L 及以
上多旋翼
植保无人
驾驶航空
药液箱额定容量≥50L; 多旋翼; 电动、油
动、油电混动; 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
含智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
电子围栏
14400
15 25L
单旋翼植
保无人驾
驶航空器
15L≤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电动、
油动、油电混动;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
含智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
电子围栏
6000
25L 及以
上单旋翼
植保无人
驾驶航空
药液箱额定容量≥25L;单旋翼; 电动、油动、
油电混动; 电动须配置智能电池系统,含智
能电池 2 组及以上;具有避障系统;具有
RTK 的高精度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具有电子
围栏
8000
— 7 —附件 2
吉林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对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单位)XXX,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 2024 1 1 日起实施的《无人驾驶
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有关规定。
所购置 XXXX 企业生产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 XX
出厂编号 XX)只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专门用于植保、
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同时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
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飞行紧急
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如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761 号)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承诺人:本人(法人)签字(手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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